时间回到那个夏夜…
案情回顾
夏天的一天晚上,刘振强(化名)和弟弟刘振民(化名)照旧去村牌坊外的鱼塘棚屋玩耍。期间,村民刘武(化名)借着酒意让同桌打麻将的刘振强还上一局欠他的钱,刘振强分辩说没有欠,两人争执不下,一时推搡起来。在其他村民劝阻后,刘武愤然开车离去。没开出多远,刘武的车抛锚在附近农田水渠,刘武便去了附近的大榕树下与他人聊天。次日凌晨3时,刘振强骑着摩托车载刘振民回家,经过刘武车抛锚的地方时,发现刘武拎着一把刀下车,叫喊着要砍死他们兄弟俩。刘振强赶紧加大油门把车开到大榕树下,刘武没有追上。后刘振民接到电话说刘武拿着刀去了他们家,兄弟俩担心刘武伤害家人便马上拨打110。报警后几分钟,刘武就开车来到大榕树下,从驾驶室中拿出刀朝刘氏兄弟走过去,双方再次吵起来。后刘武冲向两人,躲闪中,刘振民和刘振强分别负伤。后刘振强捡起一根长竹棍将刘武打趴在地上,看到刘武还想起来,又补了两三棍,刘武不再动弹。警方赶到后,立即致电120,救护人员到达后发现刘武已失去生命体征。刘振强当晚被警方带走接受讯问。
经鉴定,刘振强的创口长度达10.3厘米,刘振民的创口长度达15.5厘米,关节功能将来可能受到影响,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二级。而刘武死因系严重醉酒状态下,左额顶部遭受钝物作用致重度脑损伤死亡,酒精对其颅内出血有加速作用。
刘振强是否应为这起命案埋单?经提前介入和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刘振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负任何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四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五是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案件解读
“小问号,你心里是不是有很多小朋友???”
回归案件本身,从刘武的行为来说,案发时,刘武两次追砍刘振强和刘振民,最终造成了兄弟俩轻伤二级的后果;刘武当时处于酒后亢奋状态,所持凶器又可轻易致人死伤,难以预料接下来还会对刘氏兄弟造成什么不利后果,这导致刘氏兄弟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符合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标准。
虽然案发前刘振强与刘武曾经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但该次冲突之后双方离开了现场。在随后的第一次被追砍时,刘氏兄弟主动避免发生打斗,报警寻求公权力救济,可见刘氏兄弟一方已经没有任何打架斗殴、报复的意思,但刘武却在对方逃跑避战的情况下继续升级暴力行为,由此可见,双方攻击与防卫的关系清楚明了,刘振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打架斗殴。
刘振强在刘武倒下后继续进行追打,为何不将该案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属于正当防卫?
从当时的情境来看,刘振强已经被砍伤,而刘武手里攥着菜刀还想起来,存在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刘振强在刘武倒地后,在这特定的时间、空间段,做出继续打击行为,完全符合防卫的需要,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象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检察官提醒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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