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同心抗疫,但仍有部分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突破法律底线,加剧了病毒传播扩散风险,干扰防控大局,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案例: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S市疫情暴发后,S市卫生健康委员会、S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S市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S市,确需离S市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N市前往S市,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将原订购的3月28日动车票改签为同日动车票,并于当日乘坐该动车返回F省T市。当日下午到达T市后,曾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29日,T市H区疾病控制中心上门对外省市返T市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曾某某初筛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T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排查,曾某某与同车厢外省市人员及在T市的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3月29日,H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诊曾某某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3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从小荔:隐瞒发热等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从小溪: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小溪:
案件中曾某某接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通知后,仍乘坐动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感染新冠肺炎,200余人密切接触。隐瞒病情、不按规定报备行程信息、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检察官提醒:
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对国家、对家庭、对自己的责任担当。请广大群众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保持高度的防护意识,坚持科学配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对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行为,司法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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