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2-04-08 00:00:00

从小荔:小溪,你知道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谣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吗?

从小溪:这个我知道,我跟你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案说法10】疫情期间男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例: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的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该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官提醒:

正值阻击疫情关键时期,但有个别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对于网络信息,广大网民要仔细甄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的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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