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来访须知
一、信访人员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或者提出建议、意见的应当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遵守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组织和引导,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二、信访人员应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以便联系。信访人员举报时提倡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
接受口头信访的,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三、集体信访的,应选派代表反映情况,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四、对信访人员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携带物品检查等。
五、信访人员随身携带具有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的设备,以及与信访事项无关的物品,应当予以寄存;拒不寄存的,不予登记接谈。
六、未经准许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删除相关拍录内容;拒不删除的,依法强制删除,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七、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口或者煽动他人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口;
(二)拒不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三)打砸安全检查场所设施;
(四)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信访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安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检察机关;
(七)其他严重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八、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及人工检查。
信访人员在接受人工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金属物品、电子设备等物品取下进行设备检查后放置物品寄存处。发现可疑物品时,安保人员应当实施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信访人员应当在场。
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信访人员,安保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人工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液态物品(包括所有液体、浆体、膏状、凝胶及喷雾类物品)一律禁止带入接访场所。饮用液体,须经过液体探测仪检查方可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对女性信访人员的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保人员实施。
九、信访人员在人民检察院门前静坐、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或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车辆,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信访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周围采取极端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上传*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
|||||
学历* | 学位* | 是否有驾驶证*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外语水平*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身高体重* | |||||
联系地址* | 户籍地* | |||||
现住址* | 婚姻状况* | |||||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 任 何 职 | ||
|
|
|||||
|
|
|||||
|
|
|||||
|
|
|||||
家庭情况* | 配偶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其他家庭成员* | ||||||
本人特长及业绩 * |
||||||
奖惩情况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求职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