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18-07-20 00:00:0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来访须知

 

一、信访人员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或者提出建议、意见的应当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遵守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组织和引导,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二、信访人员应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以便联系。信访人员举报时提倡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

接受口头信访的,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三、集体信访的,应选派代表反映情况,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四、对信访人员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携带物品检查等。

五、信访人员随身携带具有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的设备,以及与信访事项无关的物品,应当予以寄存;拒不寄存的,不予登记接谈。

六、未经准许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删除相关拍录内容;拒不删除的,依法强制删除,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七、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口或者煽动他人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口;

(二)拒不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三)打砸安全检查场所设施;

(四)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信访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安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检察机关;

(七)其他严重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八、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及人工检查。

信访人员在接受人工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金属物品、电子设备等物品取下进行设备检查后放置物品寄存处。发现可疑物品时,安保人员应当实施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信访人员应当在场。

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信访人员,安保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人工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液态物品(包括所有液体、浆体、膏状、凝胶及喷雾类物品)一律禁止带入接访场所。饮用液体,须经过液体探测仪检查方可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对女性信访人员的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保人员实施。

九、信访人员在人民检察院门前静坐、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或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车辆,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信访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周围采取极端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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