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质量,确保禁止令依法正确执行,维护司法权威,近日,从化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家单位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根据修正案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其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但在办案实践中发现,由于重视程度不足、沟通衔接不畅和配合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禁止令的执行落实效果欠佳。2024年,从化区6名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就有2人违反禁止令,其中1人因涉嫌重新犯罪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7月11日,从化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广州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监督案听证会,为办理该类型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有益探索。从化区检察院以该案件办理为契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判项执行专项监督工作,通过异地检察院对等监督异地法院,并向从化区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
此次《意见》出台,对四家单位在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进行详细分工,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监督制约等工作机制,确保禁止令依法正确执行。
签订仪式后,四家单位与区法院召开座谈会,就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协作机制展开深入交流。
下一步,从化区检察院将以该工作机制为契机,不断深化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落实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为平安从化、法治从化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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