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从检民监[2021]44018400001号
郑某某因与王某甲、王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法律允许王某甲、王某乙增加诉讼请求,无需给予郑某某新的答辩期及重新开庭,可以直接合并审理。本案中,2020年10月14日该院在开庭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王某甲、王某乙已明确表示变更诉讼请求,庭审笔录因书记员的疏忽而未书写清晰,故于2020年12月2日又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变更意见,该书面意见应视为庭审笔录的补正,且该案中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主动放弃辩论权的行为,故该案未给予郑某某十五天的答辩期及重新安排开庭并无不当,不属于直接剥夺其辩论权利的行为。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郑某某在民事抗诉申请书中主张一审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均为其单方推断的陈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该主张。
综上,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郑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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