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从检民执监[2021]44018400002-22号
白某某等人认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2021)粤0117执2885-2905号等二十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被执行人广州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同时是另一案件广州某某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上述两家公司存在设备混用的情况。为确保本案的执行,从化区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设备和原材料进行整体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大于白某某等人的债权总额。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
综上所述,从化区人民法院的查封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9条,本院决定不支持白某某等人的监督申请。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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